首例“强奸”男性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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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付中.首例“强奸”男性案[J].政府法制,2011(4):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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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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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42岁男保安深夜将同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男子深夜"强奸"男同事张华(化名)42岁,从东北来京后进入某保安公司,之后被派到某冰上运动中心。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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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奸 男性 首例 北京市朝阳区 保安公司 故意伤害罪 2010年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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