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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诉讼案中引发对原告主体资格的思考
作者姓名:杜迁梅
作者单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摘    要:备受关注的浙江省临海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任免临海市第四建筑公司经理、副经理一案。两审法院均裁定原告陈永明不具有主体资格,引起法学界的争议。本文就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此案应当如何处理,谈些粗线看法。原告陈永明是临海市第四建筑公司(下称四建公司)副经理,1997年底,原公司经理陈永清办了退休手续,公司由副经理陈永明主持,但未办理法人变更手续。1999年2月2日,四建公司中层干部一致推举陈永明为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1999年2月3日,临海市城关镇人民政府突然下发了城镇(1999)15号文件,免去经理陈永清及原告的副经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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