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最初是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配套制度而建立起来的 ,作为这一制度建立标志的《行政复议条例》与《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基本上保持了一致 ,但是 ,由于立法上的限制 ,这一制度在实施中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新的《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从立法上改变了这一状况 ,它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成熟与完备 ,但也正是由于它在立法上摆脱了《行政诉讼法》的影响和束缚 ,因而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在不少制度的设定方面相互不能衔接 ,存在着相互脱节的现象。前不久 ,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总结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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