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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与近代法律关系的理论评析
作者姓名:张德琴
作者单位:南京艺术学院马列室讲师
摘    要:在对青年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研究中,他的市民社会理论常常被人忽视。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思想及其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哲学体系和市民社会理论。在市民社会与近代法律的关系上,马克思指出两个基本原则:市民社会决定法;市民社会通过国家制定法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兴资产阶级的崛起。导致近代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高,这是近代法律产生的根源。

关 键 词:马克思  法哲学思想  市民社会理论  近代法律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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