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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見習期間工資待遇的規定
摘    要:为了統一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見習期間的工資待遇,特作如下規定:一、留学生回国以后,不論分配到行政机关或者事業、企業單位,也不論担任行政、技术、科学研究、教学、翻譯或其他工作,为了使他們更好地联系实际,熟悉業务,并且便于所在單位对他們考察了解和合理使用,都应該至少有一年的見習期。在見習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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