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1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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