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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强制措施研究论纲
引用本文:曹云清,王震宇.财产性强制措施研究论纲[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3(3):10-19.
作者姓名:曹云清  王震宇
作者单位:江西警察学院
基金项目:2011年江西省社科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财产性强制措施研究”(11FX12);2012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课题“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性强制措施研究”(FX1209)研究成果
摘    要:财产性强制措施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占有人对该财产的占有并禁止其流转的各种方法或手段的总称。规定财产性强制措施有利于保护合法民事权益,满足刑事诉讼对证据的需求,亦有预防犯罪之功能。对财产性强制措施立法不仅有程序法上的依据,亦有实体法的支持。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涉案财物的属性不同使用不同的财产性强制措施,涉案财物为不动产的,用查封;涉案财物为动产的,用扣押;如果涉案财物为存款、汇款、证券、股权、基金份额等特殊动产的,用冻结。由法院对财产强制性措施进行事前审查不符合我国国情,我国应采用事后审查方式。我国基本构建了以《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为主体,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补充的侦查监督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并存的财产性强制措施司法救济体系。在立法上,未来应构建与人身性强制措施并行的财产性强制措施,二者共同组成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关 键 词:新《刑事诉讼法》  财产性强制措施  查封  扣押  冻结  司法审查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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