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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环境影响评价法比较研究
作者姓名:桑原勇进
作者单位:日本东海大学
摘    要:一、环境影响评价法概要 1.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在<环境评价法>所规定的事业(项目)中有第一种事业(项目)和第二种事业(项目).第一种事业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并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事业[<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日本法)第2条第2款].第二种事业是和第一种事业同种类型并与其相当规模的事业.经过筛选程序决定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向具有批准认可权等的单位提出申请(日本法第4条第1款),具备批准认可权的单位在听取各级行政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日本法第4条第2款、第3款).

文章编号:1005-9512(2002)03-00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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