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物有关问题浅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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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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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查封、扣押其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并可采取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物的方式强制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封、扣押物拍卖、变卖价款的多少,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应当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否则就可能滋生司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损害当事人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笔者通过调查,发现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理查封、扣押物的操作中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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