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刑法》第六十四条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姓名:刘权
作者单位: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
摘    要:《刑法》第六十四条涉及对涉案财物“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等多项法律行为,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均有体现,适用时容易混淆。违法所得、涉案财物、涉案资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涉案资产是从处置角度对涉案财物的称谓,涵盖集资款项及延伸资产、集资行为产生的利息分红、担保财产、退赔的合法财产等。涉案延伸资产应通过资产变现、盘活等方式实现追缴,在此基础上确立返还的主体、对象、方式和程序,完成涉案资产的处置分配。

关 键 词:非法集资  涉案资产  追缴  返还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