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用航空领域中的行政过失犯罪之前置性规范主要包括以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为代表的“硬法”与以行业标准、航空公司运行规范为代表的“软法”,两者在适用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包容性、互补性与互动性。较之于“硬法”,“软法”具有具象性、灵活性以及科学性等突出特征,其主要作用在于补充刑法中构成民用航空领域中的具体行政过失犯罪所包含的规范性要素之含义。通过规范保护目的,厘清民用航空领域行政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及其内容,明确“软法”所包含的注意规范之范围以作为是否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判断基础。在治理民用航空领域中的行政过失犯罪时,“软法”与“硬法”结合能够构成一套兼具专业性、应变性、预防性与可控性的法律体系,对民用航空领域所涉及的社会法益形成更为广泛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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