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少买多占单位房产如何定性 |
| |
引用本文: | 宋家武,孙远峰.利用职权少买多占单位房产如何定性[J].人民检察,2006(4). |
| |
作者姓名: | 宋家武 孙远峰 |
| |
作者单位: |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案情简介孟某,受某镇政府委派担任镇属某工业开发公司(集体企业)经理。1999年9月,该工业开发公司在所属的沿街土地上建造商住楼一幢, 其中有沿街商铺房八间。商铺房后以每间6万元的价格公开对外销售,卖出两间,后孟某和会计陈某及车间主任余某商议将其余六间由他们三人购买,其中孟某购三间,余某购二间,陈某购一间,价格均为每间3万元,三人购房后分别办理了个人房屋产权证书。2001年10月,在该公司改制公布账目时被发现。该商铺经有关房产部门评估,当时的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