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刑法案例之四 合伙骗税 难逃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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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永鸿.XF刑法案例之四 合伙骗税 难逃其罪[J].党政干部论坛,199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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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永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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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案涉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侵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妨害国家税收管理活动。因此,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将其单列一罪,以维护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 案情介绍 原香港顺发贸易公司、源丰贸易公司、纬伦实业公司经理何廷辉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从1995年1月至4月间,伙同颜锦坚,采取先撮合两家国内企业间签订购货合同后,再以境外企业名义与供货企业签订同样内容的外贸出口合同,借机将其收购的废次品冒充正品报关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方法,连续作案三次,实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77.9万余元。何廷辉共得赃款22.7万元,颜锦坚得赃款8万元。原珠海市平沙区资源兆丰金属制品厂厂长何廷池,原广东省普宁市农民钟海奎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作案一次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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