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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抑或其它——再论“韩国KIKO外汇期权交易合约案”的法律适用
作者姓名:郭万明,  徐冬根
作者单位:[1]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浙江嘉兴314001; [2]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监管法律制度研究”(11YJC82004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不论是套期保值还是投机套利,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对象本质上就是市场上的风险,而这种作为交易对象的市场风险就是当事人赖以订约的“情势”。金融衍生品交易之所以具有射幸性,就是因为这种风险或者“情势”导致交易合同法律效果的不确定,因此,金融衍生品合约的射幸性与“情势变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既然法律肯定了其射幸性,也就等于认可了交易中的“情势变更”,因此,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案件中,应该严格限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韩国KIKO外汇期权交易合约案”应在公平、诚信等宏观原则的指导下,多从交易商的适当性义务、信义义务以及注意义务等法律原理入手寻找解决该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关 键 词:期权交易  射幸性  情势变更原则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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