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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环境下美国公开表演权的理解与适用——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Aereo案”的判决
引用本文:袁锋.新技术环境下美国公开表演权的理解与适用——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Aereo案”的判决[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4(4).
作者姓名:袁锋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    要:"Aereo案"是长期困扰美国版权司法界的一大难题,新技术环境下如何理解和适用传输条款是解决本案的关键。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对此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遵循"Cablevison案"所确立的传统规则而承认了Aereo公司行为的正当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通过首次确立"类似有线电视系统"标准将Aereo公司的行为纳入"公开表演权"的规制范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以往判决的认定,但并不违背"基于意志"的行为规则,而且也符合技术发展的特点和现行法律的解释方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关 键 词:“Aereo  案”  传输条款  “Cablevison  “基于意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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