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共同过失解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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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天宏.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共同过失解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4):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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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天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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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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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教唆犯,按照我国刑法的通说理论,教唆犯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的故意,理论上一般为双重故意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的犯意和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完成犯罪1]。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教唆他人过失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里就是暗含共同犯罪之意。理论上也将这种情况称为教唆过失。对于教唆过失是否应当属于共同犯罪的问题,应当肯定故意教唆他人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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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唆犯 教唆过失 交通肇事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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