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庭审方式的实践与反思——兼评《刑事诉讼法》第2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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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菁.二审庭审方式的实践与反思——兼评《刑事诉讼法》第234条[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2):8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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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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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市委政法委党校,北京,10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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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二审程序在保障公正和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二审开庭审理的原则,但是由于条文模糊且缺乏约束性,实践中二审开庭率普遍较低。2012年《刑事诉讼法》(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订未对此条进行修改)的再修订中将开庭审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二审开庭审理的比例明显提高,但在条文表述上仍然具有概括性、主观性和审查实质化的倾向,需通过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细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和程序并赋予被告人及被害人庭审方式的异议权,从而有效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庭审方式决定权与审判权相分离,完善证人出庭制度,进而实现二审庭审的实质化;实行有侧重的全面审理原则,平衡案件增多带来的案件压力,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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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开庭 二审 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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