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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担保功能的回归
引用本文:刘莉,王金娟.违约金担保功能的回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2):58-62.
作者姓名:刘莉  王金娟
作者单位: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哈尔滨,150060;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哈尔滨,150060
摘    要:罗马法时期,违约金(违约金要式口约)作为一种担保工具产生,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其主导功能。根据违约金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其中后者的担保功能更强。我国在处理这两者关系时,奉行"赔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当事人对违约金性质约定不明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法院倾向于认定为赔偿性违约金,并且采用损害赔偿制度的标准调整违约金。这导致违约金制度的功能被削弱,担保功能受到限制。为了不让这一制度继续背离初衷,我们需要对实在法规则重新进行解读和调整,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之下,寻求合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关 键 词: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担保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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