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担保功能的回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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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莉 王金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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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哈尔滨,150060;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哈尔滨,150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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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罗马法时期,违约金(违约金要式口约)作为一种担保工具产生,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其主导功能。根据违约金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其中后者的担保功能更强。我国在处理这两者关系时,奉行"赔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当事人对违约金性质约定不明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法院倾向于认定为赔偿性违约金,并且采用损害赔偿制度的标准调整违约金。这导致违约金制度的功能被削弱,担保功能受到限制。为了不让这一制度继续背离初衷,我们需要对实在法规则重新进行解读和调整,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之下,寻求合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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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担保 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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