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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语言”是立法调节器
作者姓名:欧阳春青  杨受林
作者单位:宜昌市人民检察院驻葛洲坝检察处(欧阳春青),宜昌市人民检察院驻葛洲坝检察处(杨受林)
摘    要:列宁曾经预言:二十世纪将出现自然科学奔向社会科学的更大潮流。战后,世界范围内科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充分证明了列宁预见的正确性。为了顺应这种科学发展的特点,美国学者查德在研究模糊数学的过程中,创立了一门崭新的学科——模糊语言学。模糊不是含混不清,不是模棱两可,而是具有一定的质和量的范围规定,它的含义虽不十分确定,但具有概括性和伸缩性的特征。法律学中的模糊规范,是由一系列“模糊语言”即模糊词语构成的。一般说来,法律规范应力求附确具体,但如果有些法律条文过于具体,过于“明确”,就反而限制了其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广泛应用性。正因如此,“模糊词语”在立法上,就有了“用武之地”。它既可以避免法律条文规定得过死的现象,又可保证其灵活性,从而达到立法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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