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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 谈版权客体的载体性
作者姓名:傅鼎生
摘    要:审判实践中往往发生这种情形:某甲在一次学术探讨会中对一学术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并用了大量的根据予以论证.该观点在本学术领域是一新的突破,有一定的价值.某乙便撰文将其内容发表在一刊物上,署名仅某乙一人.文章所反映的观点和赖以说明观点的理论根据均是某甲的研究成果,但文章的构思、结构安排、文字选择和编排等完全是某乙脑力劳动的成果.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行为,学说和判例众说不一.法院所作判决亦不尽一致,甚至大相径庭.要正确处理这类案件,首先须解决什么是版权客体(即版权法保护的对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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