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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用别名病故后单位拒担责
作者单位:《政府法制》法律部
摘    要:编辑同志:大丽(化名)2004年至2006年为某服装厂的机工,双方签有劳动协议,大丽在劳动协议落款处署名为丽(化名)。在大丽自行填写的员工登记表中,亦将名写为丽。服装厂未给大丽办理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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