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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由谁监护?——立法的缺憾和未成年在校学生监护代理制度的确立
作者姓名:吕淮波
作者单位: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
摘    要:鉴于现实学校的管理能力受到师少生多,比例失衡的制约,以及民事赔偿能力受到经费短缺限制的实际情况,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学校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不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只承担过错责任。这一规定自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却存在着致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的不明和受监护的缺失,同时还致追究学校某种过错责任时难以获得法理上的支持。如何消除现行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这一缺憾,笔者在本文中提出了确立未成年在校学生监护代理制度的构想,并论证了以该制度取代现行规定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 键 词:立法缺憾  未成年在校学生  监护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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