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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的救济:依据、主体与方式
引用本文:高一飞,张绍松.检务公开的救济:依据、主体与方式[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5):71-83.
作者姓名:高一飞  张绍松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2013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校级重大课题
摘    要:要想真正发挥检务公开的作用,检务公开必须具有救济程序。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机关回应公众知情权的一种方式,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其都有相关规定。根据各国规范检务公开的不同方式,可以将检务公开的救济依据分为三大类,并对这三种依据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按照公开的方式可将检务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并从这两个角度分析了检务公开的救济权行使主体。在具体论述不公开的救济方式时,提出了按照涉诉性知情权和非涉诉性知情权这一划分来进行救济程序构建,并提出了以司法救济方法完善检务公开的救济。

关 键 词:检务公开  救济依据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涉诉性知情权  非涉诉性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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