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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警察的盘查权
引用本文:张绿芸.试论人民警察的盘查权[J].政法学刊,1996(1).
作者姓名:张绿芸
摘    要: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盘查权.这是我国法律中首次对人民警察盘查权作出规定.无论从法制建设或是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看,都具有重要意义.警察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五大任务.根据警察法规定.我国的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其中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数最多,所承受的工作量最大.警察法中关于人民警察职权的十四个条款中,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权的规定就占了十二条,盘查权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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