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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矛盾的层次性
引用本文:杨青山.论矛盾的层次性[J].延边党校学报,1995(2).
作者姓名:杨青山
摘    要:一、矛盾的层次性及对矛盾概念的新理解1.普遍性联系和普遍性差异的辩证关系构成了事物的表层矛盾。作为唯物辩证法的一条基本原则的普遍联系,指的是“世界性的全面的包罗万象的”最一般意义上的联系。宇宙间的事物都不是彼此孤立存在的。每一事物总是同周围的其他事物处于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统一的整体之中。从无机界到有机界,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从物质到人的思维,普遍联系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与上述这种普遍联系相对应的是最一般意义上的普遍差异。讲联系,本身就意味着至少是两个不同的事物或一事物内部两个不同的方面之间的联系。商品得以交换的基础是价值,而交换的前提却是它们的差异,即不同的使用价值。完全相同的商品是根本不能发生联系的。绝对同一的事物只能是抽象的事物自身,无联系而言。有联系的事物一定是差异的,有差异的事物存在着联系。离开联系,无所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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