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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的认定
引用本文:姚洪秀,林晖.论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的认定[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1):31-40.
作者姓名:姚洪秀  林晖
作者单位:上海海运学院国际航运系!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姚洪秀),上海海运学院国际航运系(林晖)
摘    要: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对调整海上运输方的行为和解决海商海事纠纷起了极大的法律保护作用。但随着实施过程,该法中的某些条款内容在司法中的解释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就“托运人”定义的解释所产生的问题作些肤浅探讨。一、探讨谁是《海商法》下“托运人”的现实性和重要性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托运人”在《汉堡规则》制订前虽无成文法加以定义,但被理解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人”似无异议,而一般提单上所写的托运人是站在卖方立场上的公司。然而国际贸易中存在大量以FOB为价格条件的买卖合…

关 键 词:中国  《海商法》  “托运人”  法律认定  法律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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