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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最高可罚20万元
作者姓名:罗雪挥
摘    要: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关 键 词:重大突发事件  北京市  危害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大常委会  县人民政府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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