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P2P技术涉及的侵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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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筱清,王璐.如何界定P2P技术涉及的侵权问题[J].人民司法,2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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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筱清 王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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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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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8月,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肯定了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被告GROKSTER 公司和 STREAMCAST 公司不应对侵犯原告音像制作组织(METRO-GOLD-WYN-MAYER,下称 M-G-M)音乐作品版权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判决。而该法院2001年2月对美国唱片协会和唱片公司诉 NAPSTER 版权侵权案的终审裁决是:认定网站构成帮助和替代侵权,要求 NAPSTER 公司停止侵犯版权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上述两个案件均涉及于P2P 技术形式,由于服务形式存在实质性差别,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究竟是美国法院的态度改变,还是法律规定使然?!本文通过对两起美国案例的评析,提出我国对P2P 技术涉及帮助侵权与替代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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