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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
摘 要: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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