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对消费者撤回权立法模式的反思
作者姓名:白江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0CFX070);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整体推进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2SHKXQN014)的资助
摘    要:从比较法学、法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民法基础理论和我国市场现实情况这些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消费者撤回权的最佳立法模式应是仅在严重影响消费者自我决定自由的上门推销中对于消费者的撤回权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进行的远程销售和消费者信贷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等复杂的消费合同中则应采取任意性规定的立法模式。为此,法院或行政机关在适用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时需特别慎重,应兼顾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而不能盲目地倾向消费者。未来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模式也应逐渐向这种最佳模式转变。同时,应相应修改《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并在一些单行法中针对一些复杂消费合同建立任意性的撤回权制度。

关 键 词:消费者  撤回权  立法模式  直销  远程销售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