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条款,消解了实践中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相应条款的合法性危机。然而遗憾的是,对于公司法中的另有规定条款之立法筹划与司法裁判问题学界少有系统性研究。从实现章程自治的制度初衷而言,未来公司法规则之修订应充分利用假设交易方法、遵守反之则解释方法与单向缺省方法重新塑构其中的缺省性规范,以进一步明确并扩展公司章程可排除的规则范围;同时,相关案件之司法裁判应抛弃公司合同主义的裁判路径和初始章程与后续章程二元界分的裁判标准,转而采用目的性标准与公正度标准,以团体法标准从实质意义上判别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决议的效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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