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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国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的再思考
作者姓名:董学立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动产担保物权一元化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3BFX093)、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统一动产担保法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2YJA820015)和江苏省法学会项目“动产担保物权的叠加和优先次序研究”(项目编号SFH2013811)的研究成果.
摘    要: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即当事人间的债权意思引致了物权的变动。但深入研究《法国民法典》后却得出了并非完全一致的结论:所谓的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是一定逻辑体系之"前见"下的结论。以权利生效的要件以及权利变动的过程和结果观之,债权意思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是荒诞的。"物权意思+公示对抗"应当被确立为物权变动的第四种立法模式。这一认识对于理解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选择以及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意义。

关 键 词:物权变动  债权意思  物权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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