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之实与虚——以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契约之相关问题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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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诚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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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吴大学法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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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以我国台湾地区之法律以及实务见解说明借名登记契约相关问题,故以下所称之“民法”、“土地法”、“信托法”或相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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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动产物权变动系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进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的借名登记契约是经实务长期发展而来,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一方以他方名义登记财产之权利人,但仍保留财产之使用、收益及处分权限。其定约目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对于其有效性,司法实务和学说上均有争议。厘清借名登记契约的概念性质、意义和效力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论丰富和实务发展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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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 物权 借名登记契约 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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