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夫尊妻卑”对夫犯妻的影响——以“夫因生活琐事杀妻”案为考察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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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泳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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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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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项目编号11&ZD081)第七子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清代夫妻相犯研究:基于《大清律例》与刑科档案的考察”(项目编号11YJC820095)以及河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清代夫妻相犯与当代家庭暴力防控研究”(项目编号2011GGJS-1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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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清代,朱子理学是统治阶级所尊奉的正统学说,《大清律例》具有典型的"夫尊妻卑"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夫妻权利义务不对等、夫妻相犯同罪异罚两个方面。在刑科档案中,夫因生活琐事杀妻是导致夫殴妻至死的最主要原因,且在夫杀妻案件中占较大的比例。《大清律例》的"夫尊妻卑"规定,纵容了夫权的肆意膨胀,致使清律为倡导"素相和好"的夫妻关系而试图约束夫犯妻,尤其是夫殴妻致折伤以上的目的无法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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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大清律例 夫尊妻卑 夫犯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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