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账后又重复报账的行为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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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景炎,吴成国.平账后又重复报账的行为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08(2):6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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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景炎 吴成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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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464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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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男,40岁,原任河南省潢川县某事业单位财务科长。2001年至2003年,他将该单位收回的销售款103万余元用于个人赌博等非法活动。为掩盖犯罪事实,2004年2月,赵某某骗取了另一收款员所持有的银行缴款凭单及联行交换票据后。便采取自己作账方法,从中充减了由其个人经管的销售款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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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为 报账 事业单位 犯罪嫌疑人 财务科长 非法活动 犯罪事实 潢川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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