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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账后又重复报账的行为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肖景炎,吴成国.平账后又重复报账的行为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08(2):64-65.
作者姓名:肖景炎  吴成国
作者单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464150
摘    要: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男,40岁,原任河南省潢川县某事业单位财务科长。2001年至2003年,他将该单位收回的销售款103万余元用于个人赌博等非法活动。为掩盖犯罪事实,2004年2月,赵某某骗取了另一收款员所持有的银行缴款凭单及联行交换票据后。便采取自己作账方法,从中充减了由其个人经管的销售款103万元。

关 键 词:行为  报账  事业单位  犯罪嫌疑人  财务科长  非法活动  犯罪事实  潢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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