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号码盗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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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洪亮.QQ号码盗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2(23):267-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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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洪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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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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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1月13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处大陆首例盗卖QQ号案件两被告人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盗卖QQ号是网络时代新出现的一种犯罪行为方式,针对该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引起了刑法学界和司法机关的热烈探论.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法律的滞后性不断凸显,如何在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新型的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成为了摆在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和挑战.结合本例案件的事实,我认为本案两被告的行为更加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适用侵犯通信自由罪对行为人的的犯罪行为进行评价似乎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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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盗卖QQ号 侵犯通信自由罪 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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