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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中不应随意更换书记员
作者姓名:安玉辉
作者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编辑同志, 笔者发现,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一件案件几次更换书记员记录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作法应该纠正。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中请回避权,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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