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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赔偿损失
作者姓名:韩豫宛  何志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   某市个体工商户张三为将其一套机器设备运至湖北省荆门市,在出租货车场上找到李四, 2000年 3月 13日与李四达成口头协议,由李四将张三的一套机器设备运至荆门市,由张三押车,李四负责在 3月 15日之前运到,运费 1500元。口头协议达成后,张三与李四一起将机器设备装车,装车后,李四认为严重超载,遂要求卸车,让张三另找他车,不再承运。张三称“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坚持要求李四承运,不同意另找他车,双方形成纠纷。张三于 2000年 3月 20日以李四为被告诉至某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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