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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执行程序中的担保
作者姓名:邵泽民  张向东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邵泽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向东)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一规定对加强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解决当前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就执行程序中的担保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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