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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奶业生产发展的意见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摘    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奶业生产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53号)明确,经省政府同意,支持奶站扩大鲜奶收购。对2008年10月1曰至31日期间新签订的鲜奶收购合同,按照每头产奶奶牛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对乳制品加工企业,省财政按其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从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对乳制品加工企业新增的原料奶收购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6.21%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境内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新购置的三聚氰胺检测设备,省财政按照企业加工鲜奶能力的大小,给予10万元或5万元的补助。各市及奶牛养殖大县(奶牛存栏1万头以上)新购鲜奶检测设备所需经费,省财政给予5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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