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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英美的法律教育
引用本文:舒扬.浅论英美的法律教育[J].政法学刊,1996(3).
作者姓名:舒扬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法律系
摘    要:一个民族的法律意识跟该民族的法律教育方式和水平有很大关系.教育是对文化素质的培养,虽然它属于“后天的因素”,但它有能力弥补一些“先天的不足”.可以说,法律教育是法律精神发展的最主要的形式.西方社会的法律教育历史悠久,正规的、学院式的法律教育和训练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文字记述了.东罗马帝国时,君士坦丁堡、贝鲁特等城市的法律学校已名声在外,比较系统的法律教材已经可以看到,师资水平也是不低的.从古罗马开始的西方法律教育,一开始就是官办的.官办对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教育主导思想、以及教学内容都一一过问.几乎每一个时代的当权者都认为法律教育和培训是为自己的统治输送后备队和生力军.因此,官方对法律教育是十分重视的而且是不容分说地加以垄断.由于西方社会看好法律,法律职业受到了全社会的尊重,不管是富家子弟还是布衣之族都愿意在法律教育中“成材”.因而法律“师爷”便是社会的大明星了,谁要是能师从名望高的法律师长,那简直最大的有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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