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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和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摘    要:编辑同志: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上述“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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