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重整融资是困境企业为获取重整期间继续经营所需资金而进行的融资活动,对重整成功至关重要。企业在正常状态下,基于资产、信用等获取银行综合授信贷款并不困难,一旦资不抵债、达到破产临界,信用也消失殆尽,资金筹集之艰难可想而知。作为大债权人,银行经常以逃废债影响优先权实现等原因反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在破产重整期间,能像重钢股份重整案中的大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一样,继续向债务人企业输血的更是凤毛麟角。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其中第二条明确了对新融资借款人的相关保护制度,不难看出国家在供给侧改革大背景下,对于吸引、鼓励社会资源进入破产程序助力困境企业摆脱债务危机、涅槃重生的态度。本文作者尝试结合此案进行分析、比对,以探析银行在重整程序中提供新借款的风险以及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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