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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能否收取此份报酬
引用本文:徐军.黄某能否收取此份报酬[J].法制与经济,1997(6).
作者姓名:徐军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黄某是某县建筑公司的职工,1993年10月由他出面,代表公司联系了该县邮电局电讯大楼的建设工程项目,1994年元月15日公司决定由黄某与本公司的职工彭某、郭某以公司第二工程队的名义合伙承包此项工程,人员、设备由公司统一安排,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承包人给付,并按工程总造价20%上交管理费。黄某、彭某、郭某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合伙承包协议,内容为:黄某负责采购材科、设备,彭某负责财务管理,郭某负责施工进度和质量,电讯大楼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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