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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中听取被害人意见问题探讨
作者姓名:赵刚
作者单位:大港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51条重申了这一内容,要求听取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规则》第252条还补充规定,直接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必经程序,公诉人在审查案卷材料后,无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存在疑问,

关 键 词:审查起诉阶段  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诉讼代理人  书面意见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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