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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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锡文.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J].法学杂志,19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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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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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五五五四○部队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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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否定高文华、高俊岭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言同志在其文章中提出了五点理由。五点理由的核心就是:高文华对其女儿高慧敏与杨广福的“婚事是满意的”,高文华等人的“暴力干涉”是“反对高、杨的不严肃行为”,因而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愿提出自己的看法进行商榷。其一,把《人民日报》一九八○年九月二十日的报道和一言介绍的案情综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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