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及实际运用上的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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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东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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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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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刑事立法上共有过三次不同的规定。第一次是 1979年《刑法》第 83条的规定:“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按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规定虽然比较简单,但外延却十分大,几乎一切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划进了国家工作人员之列,甚至在一段时间内,把国营或集体汽车出租公司的司机、商店的营业员等等,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看待。第二次是 1982年 3月 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第 1条第 1项的规定:“本决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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