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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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新天,姜丹明.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修改[J]. 知识产权, 2001, 11(3): 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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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新天 姜丹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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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不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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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下面就如何理解修改后条文的含义进行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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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专利法 第23条 在先取得 权利冲突 新颖性 从属专利 原始专利 |
Concerning the amendment of the Article 23. Patent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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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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