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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违法人之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
引用本文:任文松.共同违法人之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J].检察纵横,2012(10):50-50.
作者姓名:任文松
摘    要:我的朋友王某和高某相约偷盗邻村机井中的水泵,高某负责望风。没过多久,高某见王某的鞋子漂浮在井面,此时他意识到王某可能掉进井里了。高某因担心盗窃水泵事发,未向他人求助也未打电话报警即自行离开。后王某的尸体被发现。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王某系生前溺水死亡,无犯罪事实发生,对王某父母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关 键 词:救助义务  法人  公安机关  犯罪事实  不予立案  打电话  通知书  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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